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生就是博尊龙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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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生就是博尊龙凯时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6 字体大小: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26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相关厅领导。

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站场(以下简称站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计划和前期工作等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落地见效,推进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交通运输建设规划,给予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站场建设项目。站场建设项目按类型分为公路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其中:公路站场分道路客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交通运输物流园区)。

第三条站场建设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精准实施、注重实效、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省级指导、市县监管、项目法人实施”方式进行分级管理,贯彻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发展方针,强化综合运输发展理念,提升服务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交通运输需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负责审核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对国省投入的站场建设交通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省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支持站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宣贯、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等事务性工作;参与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等,参与全省站场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价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审查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开展站场项目建设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站场发展相关政策执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站场建设规划、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对辖区内站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批或行业审查;负责督查和报送辖区内站场建设项目实施进展。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站场建设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强化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突出重点,明晰层次,立足当前、着眼未来。

第七条  站场建设规划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省道路运输事务机构汇总初审,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纳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站场投资计划应根据经批准实施的规划、计划资金总量、工程建设进度、年度建设重点、年度目标任务等进行编制,统筹兼顾、确保效益。

第九条站场投资计划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省道路运输事务机构汇总初审,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第四章  前期工作和资金申请

第十条  站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前须依法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项目法人的机构和人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满足站场建设管理的需要。项目法人应将组建方案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站场建设项目的咨询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和资信评价等级。

第十二条站场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提供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供备案意见),并报所在辖区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站场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国省投入标准达到较大规模的站场建设项目(原则上指单个项目国省投入标准≥300万元)的初步设计文件原则上由市州交通运输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国省投入标准在规模以下的站场建设项目(原则上指单个项目国省投入标准﹤300万元)的初步设计文件原则上由县市区交通运输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站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独立审批的,应取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纳入交通运输部规划的综合客运枢纽、综合货运枢纽(交通运输物流园区)的资金申请报告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执行。纳入省级站场规划且国省投入标准达到较大规模的站场建设项目(原则上指单个项目国省投入标准≥300万元),开工建设后应按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国省投入标准在规模以下的站场建设项目(原则上指单个项目国省投入标准﹤300万元),完工后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国省投入标准达到较大规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省道路运输事务机构组织审查后,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站场分类等级、规模功能以及客货流量、投资预期收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出具交通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按实施进度分批安排国省投入资金;规模以下的站场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

第十六条  站场建设项目应根据立项批准文件进行设计。站址发生变化或初步设计概算突破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站场建设项目,须报立项审批单位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站场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应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遵循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建设进度不得迟于批准文件的规定时限。确须变更或调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或行业审查意见、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投资目标任务等文件对辖区内站场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定期向省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如实报送站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对不能完成既定目标或产生重大变更的站场建设项目,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督查督办,重大事项应报告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省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应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站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分析、研判,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督促项目有序推进。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对站场投资计划执行开展专项核查。

第六章  国省投入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站场建设项目按类型和技术等级实行国省投入与项目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政策。国省投入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原则,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超概算资金一律由项目自行筹措解决。

第二十二条国省投入资金专项用于道路客运站场、城市公交站场的生产服务用房、发车区、停车场、充电车位设施、进出站通道及客运信息系统,或道路货运站场(交通运输物流园区)的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设施、公共堆场、进出站通道、联运换装作业设施设备及物流信息系统等与道路运输密切相关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第二十三条  站场建设项目法人应依法及时筹集建设资金、合理使用国省投入资金,保证工程用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站场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站场建设项目,不予申报年度计划;对已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确保国省投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国省投入资金使用监控制度,准确掌握国省投入资金流向,定期开展国省投入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对站场建设项目国省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站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纳入交通运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后评估

第二十七条  站场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竣工验收。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站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站场建设项目应将验收相关资料报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站场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既定使用功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适时择取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以上的、对行业发展有重大指导和示范意义的站场建设项目,由省道路运输事务机构组织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及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进行约谈,并限期改正:

1.不按规定报送规划、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资金申请报告的;

2.不按规定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批或行业审查的;

3.不掌握或不报送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

4.违反相关规定应予通报批评或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站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暂缓、停止安排或扣减、收回国省投入资金:

1.利用虚假资料,获得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或行业审查意见的,或通过资金申请报告审查的;

2.擅自变更设计,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功能要求等,不按既定方案进行建设的;

3.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停滞不前的;

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5.配套资金不落实,国省投入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的;

6.超范围使用国省投入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省投入资金的;

7.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8.违反相关规定应予暂缓、停止安排或扣减、收回国省投入资金的其他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内容,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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